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怎么样?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那么,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怎么样?一起来了解一下吧。
涉密信息系统,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施、设备构成的,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、处理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网络。
涉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,划分为绝密、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,并按照不同强度的防护要求进行保护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,机关、单位普遍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存储、处理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,为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管理,防范和遏制信息化条件下的窃密、泄密事件发生,《保密法》专门作出关于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将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接人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;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,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;使用非涉密计算机、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;擅自卸载、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、管理程序;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赠送、出售、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。
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
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、设备中保存,并指定专人管理;未经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应当指定人员负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、产品的研制、生产、运输、使用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
第二十三条 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)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(出售,丢弃,赠送)或者改作其他用途,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)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机关、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将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。
(二)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,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。
(三)使用非涉密计算机、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信息。
(四)擅自卸载、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、管理程序。
(五)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、涉密存储设备赠送、出售、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。
法律分析:三铁一器,武器装备仓库的铁门、铁窗、铁柜和报警器等安全设施的简称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守秘密法》 第二十三条 存储、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)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运行,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。
涉密信息系统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和标准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同步规划:在信息系统的初步设计阶段,就需要将保密要求纳入整体规划之中。这包括确定系统的保密等级、制定保密方案、明确保密责任等。确保在系统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保密需求,避免后期再进行大规模的修改和补充。
同步建设:在建设过程中,要严格按照保密方案进行实施。包括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硬件设备、软件系统和网络架构等。同时,还需要对建设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,确保各项保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。
同步运行:在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,要持续进行保密管理和维护。这包括定期对系统进行保密检查、更新保密措施、处理保密事件等。同时,还需要对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,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。
此外,涉密信息系统还需要配备专门的保密设施设备。这些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设备、防火墙、入侵检测系统、安全审计系统等。
以上就是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怎么样的全部内容,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、设备。保密设施、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,同步建设,同步运行。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,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第二十四条机关、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将涉密计算机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,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。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。